规章制度
suncitygroup太阳新城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2018 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8-10-11 00:00: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对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适用。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做到合法、公平、公正。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1) 警告,期限 6 个月;
(2) 严重警告,期限 9 个月;
(3) 记过,期限 12 个月;
(4) 留校察看,期限 12 个月;
第二条 本规定对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适用。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做到合法、公平、公正。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1) 警告,期限 6 个月;
(2) 严重警告,期限 9 个月;
(3) 记过,期限 12 个月;
(4) 留校察看,期限 12 个月;
(5) 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 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曾经两次违纪受处分者,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时,视为屡次违纪,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在察看期间又违纪应当受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违纪受到处分后,因个人原因休学离校的时间不计入考察期限内。毕业班学生违纪受到处分者,考察期限从给予处分时算起至毕业时,但不得少于 3 个月。
第六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七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在违法、违规、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的发生、发展的;
(二)主动交待错误事实,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 有悔改表现者的;
(三)确属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四)能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重要线索、证据;能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 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曾经两次违纪受处分者,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时,视为屡次违纪,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在察看期间又违纪应当受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违纪受到处分后,因个人原因休学离校的时间不计入考察期限内。毕业班学生违纪受到处分者,考察期限从给予处分时算起至毕业时,但不得少于 3 个月。
第六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七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在违法、违规、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的发生、发展的;
(二)主动交待错误事实,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 有悔改表现者的;
(三)确属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四)能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重要线索、证据;能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集体违法、违规、违纪事件中起辅助作用,且事后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认错态度好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的。
第八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违纪处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的;
(二)策划、组织群体违法、违规、违纪事件,或教唆、煽动他人违法、违规、违纪,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者;拒不退赃或拖欠赃款、赃物的;
(四)恶意串通,隐瞒真相,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五)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期限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算起, 在违纪处分期内,违纪学生将受下列限制和承担相关责任:
(一)取消其处分期内参加各种奖助学金及荣誉评比资格;
(二)处分期满后,尚未正式解除处分期间,学生可以申请各类符合条件参评的奖助学金及荣誉评比,但是学校保留追回未成功解除处分学生所获奖励和荣誉的权限。
(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的。
第八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违纪处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的;
(二)策划、组织群体违法、违规、违纪事件,或教唆、煽动他人违法、违规、违纪,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应予赔偿而拒不赔偿者;拒不退赃或拖欠赃款、赃物的;
(四)恶意串通,隐瞒真相,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五)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期限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算起, 在违纪处分期内,违纪学生将受下列限制和承担相关责任:
(一)取消其处分期内参加各种奖助学金及荣誉评比资格;
(二)处分期满后,尚未正式解除处分期间,学生可以申请各类符合条件参评的奖助学金及荣誉评比,但是学校保留追回未成功解除处分学生所获奖励和荣誉的权限。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国家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而国家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免予处罚者, 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
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者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 拒绝提供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劝阻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策划、煽动罢课或罢考者,视情节轻重, 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国家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行政处罚,而国家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免予处罚者, 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
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或者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 拒绝提供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劝阻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策划、煽动罢课或罢考者,视情节轻重, 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刊物、视听资料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者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迷信等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有以下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可以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未伤他人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人轻伤者, 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致人重伤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者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迷信等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有以下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可以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未伤他人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致人轻伤者, 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致人重伤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票据或者其他邮件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侵犯他人住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的财物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 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不满 1000 元者,
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 1000 元及以上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票据或者其他邮件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侵犯他人住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的财物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 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不满 1000 元者,
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 1000 元及以上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 10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
分;价值在 1000 元及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涂写学校馆藏图书资料、报刊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三)损毁学校馆藏图书资料、报刊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妨害社会、学校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 宿舍、活动场地、体育场所、游泳池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酗酒屡教不改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 10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
分;价值在 1000 元及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涂写学校馆藏图书资料、报刊者,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三)损毁学校馆藏图书资料、报刊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妨害社会、学校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 宿舍、活动场地、体育场所、游泳池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调戏、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酗酒屡教不改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或者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伪造、变造、买卖、冒领或者盗窃、抢夺、毁灭
各种公文、证件、证明、印章、档案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可以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妨害文物管理,毁坏文物古迹者,可以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消防管理,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者窝藏、销毁、转移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伪造、变造、买卖、冒领或者盗窃、抢夺、毁灭
各种公文、证件、证明、印章、档案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者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 可以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妨害文物管理,毁坏文物古迹者,可以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消防管理,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者窝藏、销毁、转移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毒品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 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 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 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以下公民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
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参与非法传销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者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 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可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以下公民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
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参与非法传销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者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可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破坏校园秩序,影响环境与卫生,经批评教
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室、饭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脏物,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 违章张贴,给予警告处分;
(三)损坏校园环卫、园林、路灯等公用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骗取、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宿舍及床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学习期间,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或者一个学期内晚归次数达到 3 次者,给予警告处分;超过 3 次者,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等不安全用电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破坏校园秩序,影响环境与卫生,经批评教
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室、饭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脏物,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 违章张贴,给予警告处分;
(三)损坏校园环卫、园林、路灯等公用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骗取、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宿舍及床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学习期间,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或者一个学期内晚归次数达到 3 次者,给予警告处分;超过 3 次者,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等不安全用电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者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内从事租赁、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或收费性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学生宿舍楼道内停放电瓶车或给电瓶车充电者, 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旷课、考核违纪、考核作弊、非法取得学籍等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按《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 3 天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 3 至 6 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 7 至 8 天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 9 天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天数计算中不计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六)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内从事租赁、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或收费性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学生宿舍楼道内停放电瓶车或给电瓶车充电者, 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旷课、考核违纪、考核作弊、非法取得学籍等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按《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 3 天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 3 至 6 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 7 至 8 天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 9 天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天数计算中不计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以下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虚开发表文章接收函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未参与实际工作的研究成果或者论著中署名, 偷换署名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者转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管理权限、程序与申诉
第二十五条 处分权限:
(一)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学生工作部、教务与科研部根据权限负责相应处分管理。
教务与科研部负责学生旷课、考核违纪、考核作弊、非法取得学籍等处分工作,按《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工作部负责教务与科研部权限以外的其他处分工作,按本规定执行。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经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
(三)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书记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在提交材料前应当由学校监察与审计部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程序合法性及适用规定合法性等。
第二十六条 处分程序:
(一)发现学生违纪事件后,由院系、相关部门指定人员组成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 2 人),采取合法方式查清事实, 收集证据,并作调查记录。与违纪学生有利害关系或者直接涉及违纪事件的当事人应当回避。
(二)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法、违纪、违规事件,由保卫部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完毕后将有关资料交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部,由以上部门按规定处理。
教务与科研部负责学生旷课、考核违纪、考核作弊、非法取得学籍等处分工作,按《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工作部负责教务与科研部权限以外的其他处分工作,按本规定执行。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经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作出决定;
(三)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书记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在提交材料前应当由学校监察与审计部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程序合法性及适用规定合法性等。
第二十六条 处分程序:
(一)发现学生违纪事件后,由院系、相关部门指定人员组成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 2 人),采取合法方式查清事实, 收集证据,并作调查记录。与违纪学生有利害关系或者直接涉及违纪事件的当事人应当回避。
(二)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法、违纪、违规事件,由保卫部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完毕后将有关资料交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部,由以上部门按规定处理。
(三)学校各职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材料交学生所在院系,由院系按规定处理。
(四)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 物证;
(2) 证人证言;
(3) 当事人的陈述;
(4) 视听资料;
(5) 鉴定结论;
(6) 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7)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五)对事实清楚的违法、违规、违纪事件,有关院系应在收到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
(六)院系处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意见量度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学校可责成该院系重新审议;复议后,若处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意见仍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 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院系应当执行学校的决定。
(七)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法、违规、违纪者直接进行处理。
(八)学生工作部提出拟处理意见,应下发违纪处分告知书送达学生。如违纪学生认同所犯错误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应签署书面意见;如学生不认同所犯错误的事实、 证据、处分依据,应在接到违纪处分告知书 3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至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组织由院 系教师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监察与审计部门代表等组成的工作小组进行复议,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书面告知学生,学生工作部按复议后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交主管校领导或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决定。
(四)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 物证;
(2) 证人证言;
(3) 当事人的陈述;
(4) 视听资料;
(5) 鉴定结论;
(6) 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7)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五)对事实清楚的违法、违规、违纪事件,有关院系应在收到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
(六)院系处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意见量度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学校可责成该院系重新审议;复议后,若处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意见仍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 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院系应当执行学校的决定。
(七)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法、违规、违纪者直接进行处理。
(八)学生工作部提出拟处理意见,应下发违纪处分告知书送达学生。如违纪学生认同所犯错误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应签署书面意见;如学生不认同所犯错误的事实、 证据、处分依据,应在接到违纪处分告知书 3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至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组织由院 系教师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监察与审计部门代表等组成的工作小组进行复议,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书面告知学生,学生工作部按复议后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交主管校领导或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决定。
第二十七条 违纪处分的管理:
(一)学生工作部出具的违纪处分告知书内容应当包括; 学生的基本信息;拟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拟给予的处分 种类、依据、期限;申辩、陈述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 容。
(二)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三)违纪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由院系送达学生本 人,并由学生签收;拒绝签收的,由院系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该违纪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 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的,可以采取留置、邮 寄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的,根据学生 提供的家庭地址用挂号或专递的形式邮寄,信函寄出一周后, 即视同送达。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期为 60 天。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对处分决定无异议者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离校,其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 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诉者离校时间延长至申诉结束后 3 日内。
(五)处分决定视情况在全校、院系或者班级范围内公布。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院系负责考察。
(六)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在违法、违规、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一)在违法、违纪、违规事件调查过程中,学校充分听取、重视当事学生的陈述和意见。
(二)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学生违纪事实、实施纪律处分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四)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按照《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 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院系、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书记办公会作出决定。
(六)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在违法、违规、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一)在违法、违纪、违规事件调查过程中,学校充分听取、重视当事学生的陈述和意见。
(二)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学生违纪事实、实施纪律处分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四)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按照《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 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院系、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书记办公会作出决定。
(六)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七)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八)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九)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提出处分建议的相关职能部门起草,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发文。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分决定书等,统一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整理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处分学生个人档案。
(七)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八)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九)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提出处分建议的相关职能部门起草,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发文。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分决定书等,统一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整理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处分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生效,由学生工作部、教务与科研部、校园管理部、图书馆共同负责解释。其他校内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