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citygroup太阳新城课程及成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课程建设、考核及成绩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良好的教风、学风,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第三条 课程设置
学院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教育厅有关人才培养的最新精神和规定,出台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各专业 根据当年的指导意见要求在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各类课程,具体课程类型和学分设置以学生入学当年的 人才培养方案为准。
第四条 课程门数计算
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跨学期教学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二)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凡独立设定学分并单独进行考核 的,按一门课程计;
(三)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学年论文和学年实习,均分别按一门课程计;
(四)军事教育课按一门课程计;大学英语实行分级教学,每一级按一门课程计。
第三条 学分和学时对应关系
课程的学分数是根据每门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性质和授课时数的多少确定,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重 要依据。课程的学分设置与学时数对应关系如下:
体育课:1 学分=36 学时;
实验、实践、实训课(以下简称三实课程):1 学分=24 学时; 普通课堂教学课:1 学分=18 学时。
各门课程的学时和学分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相应学习 6 个学期,最多可在校学习 14 个学期。
(一)第 1 学期课程的安排
第 1 学期的课程在新生入学报到后安排,原则上不安排课程供学生选课。
(二)第 2 学期及以后各学期课程的安排
第 2 学期及以后各学期课程在前一学期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布给学生,由学生按规则自行选择。
第四条 课程选修
(一)选课依据
学生修读课程应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选课指南为依据。
(二)选课原则
1. 学院向学生提供不同类型的课程,公开候选课程的课程内容、授课教师、授课计划以及课时学分,学生应 在导师的指导下,在课程提供选择的范围内自主选择。
2. 在导师的指导下,学生可按实际情况提前或延迟修读有关课程。
3. 必修课和指定的选修课为必须修读的课程,但学生可选择具体修读学期和教学班;其他选修课可由学生根 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是否修读。
(三)选课要求
1. 学生选课应当遵从课程先修后续的关系,未修完先修课程不得选修后续课程。
2. 对于同修关系的课程,学生必须选择在同一学期修读。
3. 学生应按就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选修课程,重复选修的课程(体育课程项目除外),学分不重复计 算。
4. 学生在校期间,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实习学期和最后一学期外,每学期修读的各类课程学分下限不 得低于 15 学分。
5.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修读的各类课程学分上限由院系自主决定,选课前由院系报给教务与科研部备案。
6. 学生在校期间,前一学期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50 以上且无欠缴学费,在导师指导下并经院系负责人批准后,可加修 4 学分。加修学分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课程试修与退改选
每门课程(学术报告型公选课除外)开课后的前两周是学院给予学生的试修期,试修期间学生可退、改选课 程。
(五)选课结果确认
试修期结束后,教务系统里学生个人课表中的课程即为学生当学期确认修读的课程。
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考核,自行参加考核的,其考核成绩无效;已选课程 未在教务系统退课,又不参加正常的教学环节和考核的学生,该课程学分计入当学期学生选课学分数,成绩以零 分计,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五条 免修
(一)申请资格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经学院同意参军入伍,且在退役后正式复学的,可申请免修军事理论课和体育课。
(二)申请程序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预选下学期课程期间,确定拟免修课程,并向开课单位提交免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开课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教务与科研部备案的课程设置。
第六条 学分要求
学生毕业总学分和各类课程学分的最低要求,以学生入学当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准。学生因复学或转学 (入)到学院就读,修读课程按随读年级的教学计划,毕业学分要求按学生原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
第七条 学期安排
每个学年设置两个教学学期,每个教学学期共 20 周,其中教学周 18 周,考试周 2 周,具体时间安排以当年 校历为准。
第三章 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八条 课程安排
各开课单位每个学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开课计划安排课程,在学院允许的学习年限内,每个学生最少在校
(三)成绩认定
1. 开课单位应根据《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在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优待办法 》相关规定评定学生免修课程 成绩。
2. 开课单位应在学生申请免修时告知学生免修课程成绩认定标准,每学期的第 16 周汇总好本单位免修学生名 单,报教务与科研部录入教务系统,并通知任课教师须在成绩录入期间将免修学生的成绩录入教务系统。
第四章 学分互认
第九条 互认范围
学生已获得学分符合下列情况的,可申请学分互认:
(一)学生因退学等原因中止学业,但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在退学前已获得的 学分;
(二)学院内转专业前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
(三)转学(入)学生在原学校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
(四)学生自愿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到国内其他院校借读,借读期间获得的学分; (五)学生参加学院对外合作的项目,在国内外其他院校修读获得的学分;
(六)经全省统一招生考试正式录取的本科插班生,其专科阶段获得的学分。
第十条 互认要求
(一)课程认定
1. 拟认定课程名称与我院课程名称相同的,可直接予以认定。
2. 拟认定课程名称与我院课程名称不同,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经所在专业学分互认工作小组审核同意,也 可按我院课程名称予以认定。
(二)学分认定
1. 拟认定课程学分大于或等于我院课程学分的,按我院课程学分予以认定。
2. 拟认定课程学分小于我院课程学分的,由所在专业学分互认工作小组审核后,对学生提出随班学习或自学 等补修学分要求,学生完成补修后,可按我院课程学分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
(一)成立专业学分互认工作小组
各院系应成立专业学分互认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各专业的学分互认工作。小组成员可由院系的专业负责人、专职教师、相关行政人员等组成,小组人数不得少于 3 人。
(二)学生申请并提供成绩单
学分互认由学生自愿申请,成绩单是学生进行学分互认的唯一证明材料,学生必须在申请学分互认同时提供 加盖对方学校公章的完整成绩单,无法提供有效成绩单的学生不予安排学分互认。
(三)录入学分互认结果
各专业学分互认工作小组完成本专业学生学分互认工作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将互认结果交给教务与科研部录 入教务系统。
第十二条 学分互认相关工作管理
1. 学生到外校借读或参加学院对外合作项目,均需征得所在院系的同意后方可以办理相关离校手续,未经所 在院系同意备案的,所获得学分不予承认。
2. 学生到外校借读或参加学院对外合作项目,在其他高校修读的学校应与离校时备案的学校一致,不得更改。 学生在其他高校修读期间,擅自更换学校,所获得的学分,一律不予承认。
3. 学生参加学院对外合作项目需签订项目协议,对项目协议中有关学分互认、课程管理、成绩管理等事宜的 规定,合作项目的主办院系应事先与学生所在院系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对没有征得学生所在院系同意的学分互认、 课程管理、成绩管理等事宜的规定,学生所在院系可不予承认。
第五章 课程考勤
第十三条 出勤
学生确认选定课程后,应按时参加任课教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完成作业并参加考核。每学期开学第 1 天 开始课程考勤,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听课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第十四条 请假
学生请假半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请假 1-2 天的,由院系办公室主任审批;学生请假 3-7 天由院系负责 人审批,报教务与科研部备案;请假 8 天以上(含 8 天)30 天以下,报教务与科研部审批;请假 30 天以上(含30 天)47 天以下(含 47 天),报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请假 47 天以上的,学院不再接收学生请假申请,学生 须申请休学。
第十五条 销假
已请假的学生回校复课时应及时销假。逾期不能按时复课者,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第十六条 旷课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出勤和完成作业情况由任课老师负责记录,任课教师应及时把考勤情况送院系办公室统 计。对于旷课学生,院系办公室应做好教育工作,情节严重者,可按《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考核资格
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在校学生或经学校批准办理进修旁听的学员,均具备考核资格,可参加课程考 核。
第十八条 取消考核资格
(一)条件
学生符合以下情况的,任课教师可取消其考核资格:
1. 学生一门课程旷课、请假的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2. 学生欠交课程论文、课程作业、调查报告和实验报告等的次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要求提交的总次数的三分 之一,或不及格的次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要求提交的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
3. 学生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课程论文、课程作业、调查报告和实验报告等的内容累计达到 50%,或者次数累计 达到该门课程要求提交的总次数的三分之一的。
(二)程序
1. 任课教师应于考核前两周做好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把拟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开课单位考核领导小组。
2. 经开课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开课单位于考核前一周通知学生。
(三)成绩处理
1. 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任课教师应将其该门课程成绩记为 0 分并注明“取 消考核资格”。
2. 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重考,可重修该门课程。
第六章 缓考、重考、重修
第十九条 缓考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到开课单位提交缓考书面申请,经教务与科研 部批准后,方可缓考,凡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做旷考论处,考试成绩 0 分,且不予再次安排考试。
缓考考试由各开课单位具体安排。
第二十条 重考
学生正常参加必修课课程期末考核,但课程总评成绩不合格,给予一次免费重新考核机会。平时成绩不合格、取消考核资格、旷考或考试违纪的,该门课程按照总成绩不合格处理,不允许参加重考。
第二十一条 重修
(一)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重修:
1.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自愿放弃重考机会或课程重考不合格的;
2. 学生课程考核合格但对已获得成绩不满意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
(二)方式
重修原则上必须跟班学习,但课程学分不重复计算。
(三)程序
重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批准,由教务与科研部组织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重修课程考核原则上与 下一年级一同安排,重修考核标准按正常考核标准执行。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可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指闭卷笔试或开卷笔试,考查指口试、实际操作、大作业、答辩、论文等方式。考核采用何种形式,由 任课教师或教研室讨论后报开课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考核要求
必修课(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课除外)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如有特殊理由,任课教师可 经开课单位同意后向教务与科研部申请。
选修课可由任课教师在该门课程教学大纲里酌情确定决定采用考试或考查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考务工作
(一)考试命题
1. 每个教学单位的同一门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并报本单位负责人审定。
2. 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综合考虑课程知识点覆盖面以及试题难易程度,应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 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生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 引导作用。
3. 试卷的题型题量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凡有 60%的学生在考试二分之一时间内交卷的,有关教学单位 应组织对该课程命题进行复查。如确有问题,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4. 考试课程应在学院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准备同一水平的 A、B 两套试题以及相应的评分标准和参**,并由 教务与科研部抽取其中一份为考试用卷,由开课单位统一印刷、保存和使用。
(二)试卷印制和保密
1. 开课单位要在考试前一周完成试卷的印制工作,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 准确,无漏页漏题现象。
2. 开课单位必须严格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 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现象,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考试时间
1. 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需提前考试的,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 报教务与科研部备案。
2. 考试课程的具体时间,由开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教务与科研部,经教务与科研部统一协调后确定。考 试时间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四)考场安排
1. 按照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2. 考场由教务与科研部统一协调后确定。考场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考试地点的,开课单位可在考试开始前 1 个工作日向教务与科研部提出申请。
(五)监考
1. 所有考试的考场都要安排至少 1 名人员负责监考,考生在 40-80 人的考场,应有 2 人监考;80 人以上的考 场,须有 3 人以上监考。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考人员守则》。
2. 开课单位负责安排监考员,原则上监考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开课单位在完成监考任务安排后应及时 向监考人员发出监考通知,明确其监考任务。
3. 教务与科研部和各教学单位有责任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二十五条 考场纪律
(一)进场
学生要携带学生证,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开始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并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就座后将 学生证放在桌面上。
无学生证者,监考人员有权不允许其参加考试。
开考后迟到 30 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
(二)考试用品
学生参加考试时只允许携带签字笔等考试允许携带的文具,试题、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 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一起收回。除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等资料 开考后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三)特殊情况处理
考生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如有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特殊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
(四)离场
1. 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才准予学生提前交卷出场。
2. 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的学生,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3. 学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4.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清楚,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 后,方可离场。试题及答卷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五)违纪处理
考试过程中,学生有任何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行为,按《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规 定和程序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试卷批改
(一)阅卷方式
试卷批阅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行教考分离和全校统考的课程(如大学英语等)应组织教师集体阅卷,采用分题到人、流水作业的方式进行;其他课程试卷的批阅方式由各教学单位决定。
试卷批改原则上应在考试后 3 天内完成,试卷归档时间由各教学单位安排。
(二)阅卷要求
1. 教师在阅卷时必须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试卷的参**和评分标准批阅,避 免出现漏判、错判以及随意扣分、送分现象。
2. 阅卷一律用红色字迹的笔批阅试卷。
3. 记分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要求准确、工整、清晰、规范、易于辨认。试卷评卷时答卷错误处使用扣分, 扣分标注在该小题的右侧或右下角,但应在左侧“得分”框内注明总得分。若总分为小数则四舍五入后计入;有 解答步骤的题目必须分步骤给分,不得只给总分。阅卷结束后,将各大题得分写在对应得分栏,然后根据各大题 得分汇总出卷面分数。分数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若因误评或漏评确需更改时,评卷教师须在改动处标注双 横线并签名。
4. 为保持试卷的整洁,试卷评阅只允许使用 6 种评阅符号: “√”、“×”、半对、省略号、下划线和双横 线。答题不完整或整题未答题的在不完整或未答处加注省略号;答题部分错误的在错误处用下划线标出。
5. 若试卷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改,阅卷教师须在整册试卷的第一份试卷所评阅题“评卷人”栏签全名,“复 核人”一栏也需签全名,其余的试卷相应位置可只签姓。如整份试卷由同一个教师批改,则可在第一份试卷第一 处“评卷人”的框内签全名,“复核人”也签全名,其余试卷“评卷人”和“复核人”处可只签姓。
6. 阅卷过程中如发现雷同试卷,应及时向阅卷组和系负责人汇报,由系研究处理方案并由各院系统一上报教 务与科研部。
7. 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复查,核实无误,避免漏判、错判、漏登等情况。对成绩不合格的试卷,尤 其是 55-59 分数段的试卷要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
8. 教师在批阅完全部试卷后,应做试卷分析和考试结果分析,并提出今后改进教学的措施及建议。 (三)试卷的复查
1. 试卷批改结束后,开课单位应指派工作人员对试卷的批改质量进行抽查。
2. 复查项目:
(1)得分栏分数与各题前得分是否一致;
(2)总分是否正确;
(3)是否有漏判现象;
(4)阅卷教师是否签名;
(5)分数是否有涂改现象,如有涂改,是否合理;
(6)误判、错判处更正后教师是否签名;
(7)试卷数量和试卷上的个人信息是否与实际参加考试的学生数量和情况相符。
3. 复查要求
(1)复查人员应对复查情况做出详细记录,并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考试试卷复查情况登记表》;
(2)复查人员应对本单位阅卷符合规范的情况、0 阅卷教师对阅卷不规范的试卷进行整改的情况以及改进阅
卷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方面做好总结工作;
(3)试卷复查结束后,开课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的《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考试试卷复查情况登记表》和复查总 结交教务与科研部。
4. 教务与科研部将组织对各开课单位试卷复查情况进行抽查,凡抽查不合格的,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四)试卷装订及保管
1. 试卷封面按要求填写开课学年、开课学期、课程名称、院系、专业、班级等内容。课程名称、院系、专业、班级均应按规范名称填写完整,不得使用简称。
2. 试卷装订应按课程为单位,正常考试的试卷分专业、班级装订,如专业人数多,试卷无法装订成一册,可 将试卷分册装订;重考、重修和缓考的试卷应分别以年级为单位成册装订,如一个年级的试卷数量较多,也可分 专业成册。
3. 试卷装订顺序依次为试卷封皮、装订目录、学生考试成绩单、试卷分析表、试题答案(含评分标准)、样 卷、学生试卷。其中装订目录、学生考试成绩单、试卷分析表、试题答案和样卷五项内容统一用 A4 纸打印。如是 分册装订,应按上述顺序装订第一册,其余分册只装订学生试卷。
4. 对装订完毕的试卷,开课单位安排工作人员检查并妥善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超过保存期限的试卷由开 课单位自行处理。
第八章 成绩管理
第一节 成绩生成
第二十七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表。
第二十八条 成绩组成
(一)除体育课外的课程
此类课程成绩应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该门课程课程总成绩的60%,包括考勤成绩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其中考勤成绩 约占三分之一;其他教学环节成绩约占三分之二,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在 该门课程教学大纲中酌情确定,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将平时成绩所占比例、构成要素和评定依据详细告知学生。
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该门课程课程总成绩的40%。
(二)体育课
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体育实践进行综合评定,按学期登记入册。对身患疾病或由于生理原 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体育教学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参加保健体育课学习,不能免修。
第二十九条 记分方式
(一)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百分制记分、五级制或两级制记分。
(二)课程重考成绩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记分。
(三)因考核不合格而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得的分数登记入册,按重修成绩计算绩点,原始成绩仍如实记录在档案中;考核合格但对已获得成绩不满意而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得的分数登记入册,按正考成绩计算绩点。
第二节 成绩衡量
第三十条 绩点的计算
学院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绩点制。绩点制是根据绩点计算学生学习质量的一种制度。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依据,是决定学生能否取得学士学位、能否辅修以及评奖评优等的条件之一。 绩点共有 3 种类型,分别是课程绩点、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1. 百分制计分的课程绩点=(课程成绩-50)/10
2.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3.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Σ选课学分
4. 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绩点按0计算。
第三十一条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第三节 成绩公布
第三十二条 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要即时向学生公布。
第三十三条 总评成绩录入
每个学期所有开设的课程成绩应在考试周结束后一周内由任课教师录入并提交完成。任课教师有特殊原因要 推迟提交成绩的,需向开课单位提交申请,经开课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交由教务与科研部审批,教务与科研部审批 同意后方可推迟提交成绩,未经审批同意自行推迟提交成绩时间的,按教学差错处理。
第三十四条 成绩录入异常处理
任课教师完成成绩提交后,确有漏登或误登成绩等差错需要更改的,须在下学期开学后办理成绩修改(补登)审批手续,经教务与科研部审批同意后,由教务与科研部按教师申请进行更改。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学生按考试作弊处理,教师按照《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师教学行为规范》处理。
第九章 成绩复查
第三十五条 平时成绩复查
任课教师评定平时成绩要严格依照评定依据作出,并有详细的原始记录以供查询,学生如有异议要在平时成 绩公布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诉。如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有即时公布平时成绩,且学生未在规定时 间内提出异议的,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合成后学生不能再对平时成绩提出异议;如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未 能即时公布平时成绩,则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合成后,学生如有异议,可以在下一学期注册后 10 个工作日内 提出,任课教师需提供详细的原始记录以供复核。
第三十六条 总评成绩复查
学生如对总评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复查。复查工作须在下一学期注册后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过时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复查程序
1. 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成绩复查申请表》,并提交到开课单位进行成绩复核。
2. 开课单位接到学生提交的复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教师或相关负责人对学生提出异议的课程考核 资料进行复核,并在复核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反馈给学生。
3. 复查后,确系教师错漏,需更正成绩者,必须经开课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 并报教务与科研部修改。
第十章 学业预警
第三十八条 学业预警是指院系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对学生每学年的学习情况进行了解分析,对学生 在学习过程中可能出现或已经发生的不良后果,进行及时提示、告知,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或补救措施, 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信息沟通和危机干预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业预警的等级及对应条件。学业预警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三个等级。黄色预 警为最低,红色预警为最高。
(一)黄色预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色预警:
1、一学年不及格学分数占已选学分数达 1/5;
2、除最后一学期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学期以外,任意一个学期修读的各类课程总学分低于 15 学 分;
3、自入学之日计起 4 年未完成学业(因创业休学和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除外)。
(二)橙色预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橙色预警:
1、一学年不及格学分数占已选学分数达 1/4;
2、除最后一学期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学期以外,任意一个学期修读的各类课程总学分低于 12 学 分;
3、自入学之日计起 5 年未完成学业(因创业休学和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除外)。
(三)红色预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红色预警:
1、一学年不及格学分数占已选学分数达 1/3;
2、除最后一学期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学期以外,任意一个学期修读的各类课程总学分低于 9 学分;
3、自入学之日计起 6 年未完成学业(因创业休学和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除外)。
第四十条 预警工作的组织机构
各院系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学业预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各院系学业预警工作,教务与科研部和学生工作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学业预警工作流程
(一)每学年初由各院系从教务系统中下载数据进行统计,确定进入学业预警范围的学生。
(二)各院系向预警学生当面下达《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安排专人(导师或辅导员)与预警学生进行谈话,并如实填写《学业预警工作谈话记录表》。
(三)各院系安排专人同时向学生家长寄发《学业预警学生家长通知确认单》并留存邮寄证明,提醒家长及 时对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学校督促学生努力完成学业;对家长寄回的反馈材料,各院系要及时整理,并建立相关 记录备查。
(四)对于红色预警学生,除向家长寄发《学业预警学生家长通知确认单》外,原则上,相关学生导师或辅 导员应邀请家长来校就预警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面谈,并如实填写《学业预警工作谈话记录表》。若家长来校不便,可通过书面委托该生的其他关系人来校。
(五)各院系应对学生修业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详细分析,因材施管,因材施教,制定督促学生提高修业 能力和成绩的详细方案,并做好有关辅导安排工作,制定专门的帮扶计划。
(六)各院系统计的学生预警数据,印发的各类《学业预警通知书》及谈话记录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均应立卷 存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与科研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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